煽情罪

60 多岁的 L 先生,在维园举着手机,显示白色蜡烛的照片,被大批警察包围、搜身,警告其涉嫌「煽动他人情绪」。

之前一些「煽动罪」的案例,还属于在街上喊口号、勿忘时代革命、或者坚持在媒体和网络上以笔做刀枪的范畴。——这类活动在高压下渐渐消失后,「煽动」的罪名,似乎渐渐被拓展到,一些更细微的,p2p 之间的领域。

这就有一些形而上学的味道了。

我们的情绪,是怎样被「煽动」起来的呢?如今早就没有公开的活动了,大家只是在某些时刻,走在那里。或许有一些隐晦的衣着标识,或许什么都没有。目光交汇,甚至不需要交汇,仅仅是知道你也在这里,我的心就因此而触动。在这种细微的,如水一样的共鸣中,我们的情绪互相「煽动」,一起酝酿。

而此刻「法律」,授予执法者的权力,也让他们脱离了实证,一起沉浸到这些细微共鸣中。作为人类,他们也有感知这些共鸣的能力,却把这些能力用来捕捉、判定:我们的哪些行为,是在彼此煽动?

喊口号,是煽动情绪,
点蜡烛,是煽动情绪,
一起走路,是煽动情绪,
目光交汇,是煽动情绪,
感知同类的存在,是煽动情绪。

从他们的视角,确实是希望,我们这种心思的存在,即是「有罪」的。于是,所谓法律,在这些从实证到心证,从表象到本质,从公共行为到个人内心的边界交错中,成为了新时代的猎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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